首席評論
  昨日報載,2013年以來,廣州市已有6名處級以上官員辭去公職進入企業擔任高管;而最近8年來(2007年至2014年初),廣州市有11位處級以上官員“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統(曾長期在國土、規劃、建設部門任職或分管城建工作),7人選擇進入房企任職。
  這樣的梳理是有價值的,可以讓人們比較清晰地看到一部分離職官員的去向。官員辭職後自然有再就業的權利,但官員與一般人終究不同,因為他們曾經是手握公權力的人,與曾經負責管理的領域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所以他們的離職去向也備受關註。
  事實上,對官員辭職或退休後的從業進行限制,乃是國際慣例。我國公務員法第102條明確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如果曾在城建系統擔任領導職務的官員,離職三年內便進入房企任職,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對此,公務員法規定: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可以說,對官員離職去向及相關處理,不是沒有法律規定,也不是法律沒有可操作性,而是法律執行不到位。類似廣州的情形,其他地方何嘗沒有?但人們又看到幾例因此而受到責任追究的呢?甚至連按圖索驥的有心人也不多見。
  毛澤東曾經說:“世上決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如果承認這句話說得有理,那麼也就可以說,官員離職後到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決不是無緣無故的;地產公司渴求有政府背景的人猶如大旱之望雲霓,並且“從不公開招聘”,更是大有緣故的。細分起來,又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官員在擔任公職時,利用權力給過某企業好處,離職後到該企業任職,這正是所謂“權力期權”、“投桃報李”;另一種可能是,曾經的官員有廣泛的所謂“人脈資源”,能給企業帶來額外好處,就是替企業做做“門神”,那好處也妙不可言。
  顯然,無論何種情況,都涉嫌利益輸送或不正當交易。鑒於此,有專家建議強化官員離職的申報和審批,這當然也有先例可循。但關鍵恐怕還是要信息公開,以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否則,官員離職後工作變來變去,主管部門要找起來也如大海撈針一般。信息不公開當然不是問題的全部。重審批、輕監管也是普遍存在的老毛病,申報了、審批了,往往也就沒人管了。
  對官員離職後的監督管理,可以看做是一種觸角延伸式監管,但最重要的應該還是提高對現任官員監管的有效性。若一個人有權時不能給某個企業暗送秋波,那麼就無“權力期權”可言;當他離職後去找掌權的昔日的同僚疏通,也會疏而不通,從而消解企業對此類人求賢若渴的積極性。在職時沒管好,轉而去抓離職後,似乎有點亡羊補牢味道,卻絕不是無意義的。也許,從官員離職的去向中,就可以發現有價值的反腐線索。
  (作者是北京青年評論家)
  □滕朝陽
  滕朝陽  (原標題:勘破官員離職去向中的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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